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縣沙鹿鎮農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債務人異議之訴遭駁回確定時,即不應准許。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七八四八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上開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業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法官顏南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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