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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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循環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