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 律師
徐文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更正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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