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68號、第5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及乙○○二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6月4日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是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28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6日、及97年2月26日均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