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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