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假釋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