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0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顆粒一包淨重0.八六四三公克(驗餘淨重0.八四一三公克),經鑑定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爰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經核全卷,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是除鑑析用罄部分之安非他命外,餘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