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96號
原告甲○○○○○
NJ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新台幣對美金匯率計算為新台幣(下同)3,304,497元(計算式:100,273×32.955=3,304,4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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