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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