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原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1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