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3年九合一選舉選舉全部自始無效」,第二項為「中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03年九合一選舉當選人宣誓就職」,第三項為「立即重新辦理選舉」,所列被告為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等22個選舉委員會。是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每項聲明均係以22個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對於每一被告均屬獨立之訴,數訴間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計算式:3000×22=6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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