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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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上訴人 鄧萬榮陳慶周康東順王木火鄧志平 、李衍
清、 鄭金河楊振益 等八人合組之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鄧萬榮
陳慶周康東順王木火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 王吟吏 律師被上訴人楊振益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
楊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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