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9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 翁進江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楊光律師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市長)住同上
參加人劉興振
李素子王寶玉 鄭石月里 邱初男 吳淑莉 蔡金梅 徐東界 蔡娟美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智堅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 許明財 ,嗣於訴訟進行中雖變更為林智堅,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說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訴訟程序因有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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