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尚廷 選任辯護人 李玲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尚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尚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