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詳本院96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七法庭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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