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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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 林芳麗 被告 張麗雪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