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MaryE.被告丁○○男28
乙○○甲○○男22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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