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7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犯行,且有同案共犯 趙國洲 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等,足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疑重大,且前經本院傳拘未到而依法發布通緝後始為警查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以言詞供稱略以:因與朋友合種芒果,而該友人亦在監執行,因而農務乏人照料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件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認前述原羈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不符法定應予停止羈押之要件,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