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才選任辯護人何乃隆扶助律師被告冼金滿選任辯護人湯偉扶助律師
張運弘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簡字第二二三號裁定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國才、冼金滿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受理,嗣經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223號),惟本院今認本件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份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份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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