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陳順發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
狀訴之聲明內容,無法特定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何,經本院柳營簡
易庭裁定命原告補正後,原告始稱其欲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因原告已繳納
1,990元,是原告應補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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