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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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486號
原 告 文心中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巷65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9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