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甲○○
            3號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毅清潔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97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1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2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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