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
2行「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款」、第3行「4月
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月9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