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宗昌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沈宗昌於民國98年1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係由「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自行列印,而「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
7年2月7日申請調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電子
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附調閱紀
錄在卷可憑,而原告於108年6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則原告
之撤銷權是否已逾民法第245條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如否,應釋明其與「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
為何使用「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曾查詢上開謄本紀
錄,然原告本件訴訟未逾1年除斥期間之情形。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