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宗昌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沈宗昌於民國98年1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係由「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自行列印,而「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
  7年2月7日申請調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電子
  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附調閱紀
  錄在卷可憑,而原告於108年6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則原告
  之撤銷權是否已逾民法第245條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如否,應釋明其與「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
  為何使用「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曾查詢上開謄本紀
  錄,然原告本件訴訟未逾1年除斥期間之情形。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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