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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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14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裕禎李國光張仲謙 、涂𩓙洲、 陳映璇史孟涵薛晴籃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具狀聲明對本院同年7月3日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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