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指派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0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繼俊 紀念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指派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臨時董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