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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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聲請人 李福禕 相對人 韓易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相對人「 孫春紅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韓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