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乙○○
甲○○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峯法官陳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