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0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因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0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