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德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最末行補充「嗣於100年10月25日14時30分許,在上揭醫院為警查獲S女非法工作,並循線查知上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宗德所為,係犯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罪紀錄,猶不知悔改,媒介逃逸之外籍勞工非法工作,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造成勞動市場之混亂,媒介之人數為1人,媒介之期間非長,按月抽取新臺幣3千元仲介費,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2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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