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士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傷害及妨害被害人乙○○之自由,於100年1月26日遭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復因犯違反保護令罪,於100年5月31日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再無視保護令之命令,未予確實執行、騷擾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恐懼甚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附件:101年度偵緝字第9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