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張玉美輔佐人即被告之子吳秉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張玉美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曾郁翔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與被告在本院民事庭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民事庭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751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