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儀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費用333元,應補繳1,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