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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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儀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費用333元,應補繳1,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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