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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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錦津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錦津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耳機造型音響壹個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