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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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具保人 張蓁騏 被告 何宜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蓁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何宜蓁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張蓁騏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且被告現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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