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林孜承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152,000元(即依請求返還2平面停車位、4機械停車位占用之面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38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70元,尚欠新台幣20,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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