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賴錦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前請求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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