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曾雅
訴訟代理人  林慧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國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且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訂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法核算),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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