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訴訟代理人  周侃鋒
被   告 人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宣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日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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