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75號
原 告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訴訟代理人 邱錦賢
被 告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
4樓,此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