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羅啟宏
相 對 人  曾勇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 羅光雄 間之鈞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127495號執行事件,因將聲請人所有之「Amway
Queen」21件組鍋具9箱(下稱系爭鍋具),誤認為債務人羅
光雄所有而予以查封在案,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為此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就系爭鍋具所為之強制執
行程序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有無必要情形
,法院於決定時應斟酌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異議之訴之內
容及其他卷存資料而定。而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列舉之各情形),
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資以維護執行程序之安定,並使債權人
之債權早日實現。
三、經查,系爭鍋具查封當時固係存放於聲請人名下所有之臺中
市○區○○○○街○○號屋內。但依本院職權所調取之本院10
2年度司執字第127495號執行卷宗內附民國103年3月12日查
封筆錄所示,查封當時執行債務人羅光雄在場表示該建物為
其弟(即聲請人)所有,但其居住在內,屋內動產(即指系
爭鍋具)為其做直銷所有,並表示一套約三萬元等語。次查
,執行債務人羅光雄於103年4月29日另到院就拍賣底價陳述
意見,並表示每套鍋具之底價應提高至30,425元。繼於103
年5月30日執行債務人羅光雄始具狀聲明異議及提出 安麗
刊供為拍賣底價過低之證據並聲稱查封之動產為第三人所有
。至聲請人則係於103年6月3日法院定期拍賣當日,始到院
向執行法院陳稱系爭鍋具為伊所有。本件系爭鍋具查封當時
所在之臺中市○區○○○○街○○號房屋,雖為聲請人所有,
但查封當時上開房屋既為執行債務人羅光雄所住居使用且當
場表示系爭鍋具為其所有,自無從僅據房屋所有權之歸屬而
逕認屋內動產均為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加以系爭鍋具為安麗
公司之直銷產品,數量高達9箱,如確為聲請人所有,理應
於查封後立為異議,並提出安麗公司之出貨憑證資供證明系
爭鍋具確為伊所購入。但聲請人並未於第一時間聲明異議且
未提出任何購貨憑證資供證明,而僅於法院定期拍賣時始泛
稱房屋為伊所有進而主張系爭鍋具亦屬其所有云云,難認已
為足夠之釋明及有何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本院斟酌聲請人
所提出之證據、異議之訴之內容及其他卷存資料,因認聲請
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尚非有據,所為聲請,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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