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八十元。
㈡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