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7號
原 告 乙○○
丁○○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