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