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戴國石律師
乙○○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戊○○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日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許蓓雯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