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慶豊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受刑人陳慶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1.30│97.3.31│97.4.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9357號│第7970號│第23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第892號│97年易字第1656號│98年上訴字第842號││實├────┼────────┼────────┼─────────┤│審│判決日期│97.4.11│97.5.13│98.6.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易字第892號│97年易字第1656號│99年臺上字第7354號││判├────┼────────┼────────┼─────────┤│決│判決確定│97.5.5│97.6.9│99.11.25│││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執字│臺中地檢97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9194號(已執畢)│9194號(已執畢)│14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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