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乙○○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758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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