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
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有明文。又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當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96年11月2日以雄檢惟果96他字第68403號刑事偵
查案件為已簽請報結之決定,已涉及圖利第三人聯邦銀行
瀆職罪,並侵害原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向聯邦銀行求償
權,而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0萬元等情。
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萬元,及自96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按檢察官對被害人所提出之告發或告訴,經偵查結果如係查
無犯罪證據而為行政上簽結,此乃國家刑事偵查權行使之結
果,被害人如有不服應循再為告發、提出告訴或陳情等途徑
為之。苟認檢察官涉有瀆職罪而不追訴犯罪嫌疑人,此亦屬
檢察官行使職權是否涉及犯罪之問題,殊與被害人之私權無
關。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雄小字第40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卷宗,聲請人與聯邦銀行間是否存有民事求償權,自得由
聲請人透過民事途徑起訴請求以確定之,實與檢察官是否行
政簽結該案件無涉,即言之,檢察官之行政簽結案件行為,
洵不致影響聲請人對聯邦銀行間民事求償權之行使,遑論有
何影響聲請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從而,聲請人以檢察官之
行政簽結行為侵害其訴訟權為由,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云云,在法律上顯無勝
訴之望,至為明灼。
四、縱認聲請人已依首揭規定,提出存簿儲金簿、中央健康保險
局保險費欠費繳款單、高雄縣鳥松鄉公所社福課97年度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事由,但因其本訴在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核與首揭規
定要件不符,故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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