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
原   告 豪祥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因請求返還租金等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萬
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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