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謝崇浯 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丁○○
代 理 人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其無資力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簡素惠